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

第四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劳动组织机构应在保证安全生产、满足供气要求的条件下,本着精干、高效、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合理设置。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定员,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小于85人/万t;

二类储配站85~130人/万t;

三类储配站130~200人/万t;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低限,建设规模小的取高限;管理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 比例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班次应满足正常的供气要求,并有利于提高工时和设备的利用率。三类储配站宜采用一班制生产;

一、二类储配站直接生产人员可采用二班制,辅助生产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可采用一班制或二班制。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生产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120t/(人.a);

二类储配站80~120t/(人.a);

三类储配站60~80t/(人.a)。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高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