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 第四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劳动组织机构应在保证安全生产、满足供气要求的条件下,本着精干、高效、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合理设置。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定员,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小于85人/万t; 二类储配站85~130人/万t; 三类储配站130~200人/万t;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低限,建设规模小的取高限;管理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 比例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班次应满足正常的供气要求,并有利于提高工时和设备的利用率。三类储配站宜采用一班制生产; 一、二类储配站直接生产人员可采用二班制,辅助生产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可采用一班制或二班制。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生产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120t/(人.a); 二类储配站80~120t/(人.a); 三类储配站60~80t/(人.a)。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高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低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