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必须贯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间距。 第三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必须按生产区(包括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第三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生产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三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可合理合并。辅助区内的建筑物可适当合并。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应集中,可建多层建筑。 第四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车间及附属瓶库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灌瓶设备情况、储瓶数量、空实瓶比例、瓶组布置及运输方式合理确定。 第四十一条 供应能力5000~10000户的瓶装供应站占地面积,宜控制在500~600m2/座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及站外职工住宅与配套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表1 第四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