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建、构筑物及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甲类生产厂房确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构筑物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道的水压和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防爆、防雷击、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车间,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证生产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浓度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0%。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场所,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器。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和生活废水排放,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排水系统中应设置阻止液化石油气泄入排水管道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警报投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