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 钢瓶检修厂宜设置检查钢瓶重量和容积、钢瓶倒残和吹扫置换、修理和更换钢瓶的附件(阀门、护罩和底座)、钢瓶的脱漆除锈和喷漆、钢瓶的水压和气密性试验及抽真空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维修设施应以承担站内各种运行设备的中修、小修及保养为主;大修宜外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供电负荷应为三级。但储配站内的消防泵供电负荷应为二级,当地不能提供二级负葆的储配站,其消防泵可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道路应根据储配站的类别和交通运输需要,设置主干道、次干道、支道、消防车道和回车场等。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可做为钠炉的燃料。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空气压缩系统,必须满足工艺和仪表对压缩空气的压力和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设置标准应符合当地通信进网要求;通信设施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