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运输方式,应根据运距、运输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运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铁路槽车、槽船或汽车槽车运输;运输距离较近、运输量较大且长期供应时可采用管道运输。为了保证不间断供气,以上两种运输方式可联合采用,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装卸车与灌装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宜采用压缩机或液化石油气泵进行装卸,灌装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泵,一类储配站宜采用压缩机和液化石油气泵组合系统。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罐设计总储存容积,应根据建设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储气设备应采用钢储罐。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系统的装备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储配站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转盘灌装设备。

二、二、三类储配站宜采用半机械化、半自动化的灌装设备。

第十七条 一、二类储配站,应设置微机监测系统,对液化石油气的温度、压力、液位及储量等参数进行巡回检测、显示、打印记录及超限报警。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系统。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抽真空设备。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在灌装前,真空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瓶装供应站的供应户数宜为5000~10000户,站内应设置实瓶库、空瓶间、营业室、修理间及仓库等。瓶装供应站较多时,可考虑设置一个管理所。 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钢瓶运输和用户换气的供应区域中心地段。

第二十一条 瓶装供应站运瓶车的数量,应根据供应户数、销售量、日平均运送次数、每次运瓶量和车辆检修的附加系数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周转瓶的数量占供应总户数的比例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一类站20%;

二、二类站25%;

三、三类站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