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按年供应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20000t以上;

二、二类:5000t及以上~20000t(含20000t);

三、三类:500及以上~5000t。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燃气总体规划、气源供应和用户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大、中城市不应再独立建设年供应能力500t以下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第十一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由下列工程设施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运输装卸设施、罐区、灌瓶间、残液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槽车装卸台、瓶库、监测系统与仪表及瓶装供应站等。

二、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包括钢瓶检修厂、维修车间、供配电设施、道路、给排水设施、锅炉房、空压机室、通信设施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宿舍等。

第十二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瓶装供应站的设置,应根据供气范围大小确定。 钢瓶检修厂的设置,应根据建设规模类别设置。

一、二类站应设一个与本地区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钢瓶检修厂;三类站不宜独立建设钢瓶检修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