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控制,提高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年供应能力500t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合理利用能源、发展城市燃气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政策。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全面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应和供气安全。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落实液化石油气的来源、工程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必须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远离城市居民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二、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条件;

三、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击区的地区。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