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4采用。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5采用。 第十五条 化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6采用。 第十六条 天文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7采用。 第十七条 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8采用。 第十八条 生物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9采用。 第十九条 技术科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应按表10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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