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规划建筑面积,包括下列科研、科研辅助、公用设施和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科研用房:

1.通用实验室;

2.专用实验室;

3.研究工作室。

二、科研辅助用房:

1.图书情报资料室;

2.学术活动室(含成果陈列室);

3.实验动物房;

4.温室;

5.标本室;

6.中试车间;

7.附属加工工厂;

8.各类器材仓库;

9.其他。

三、公用设施:

1.水、电、气、油、制冷、空调、低温系统及热力系统;

通信;

3 .消防设施;

4.三废处理;

5.维修工场;

6.车库;

.其他。

四、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1.行政办公用房;

2.福利卫生用房;

3.单身宿舍(含客座人员与研究生宿舍)及接待用房;

4.行政库房;

5.其他。 不包括与科研机构分开设置的园、站、天文观测台与独立的中试工厂,中试基地、科技开发部,经批准的特殊实验室和工作用房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根据科研机构的全体人员规模,应按表1采用。

?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同时,应按表2中调整系数,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不同学科(分类)各类用房比例,应按表3采用。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1

各学科调整系数K值表2

科研建筑工程各类用房比例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