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科研建筑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改善科研工作环境,保证科研工作需要,促进科学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指标。

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科研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基础学科研究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类同研究机构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划指标是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控制指标,包括下列七个基础学科,二十二个分学科的规划建筑面积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一、数学学科;

二、物理学科:理论物理、实验物理、力学与声学、核物理;

三 、化学学科:化学、化工;

四、天文学科:天体物理与天体测量、授时、人卫观测;

五、地学学科:地理、海洋、土壤、地质;

六、生物学科:实验生物、动物、植物;

七、技术科学学科:计算机技术、半导体与电子技术、应用技术、自动化技术、光电技术。

第五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在满足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需条件的同时,执行国家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节约投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国家或地区科研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生活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亦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