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1]70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科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编制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1年12月1日起在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单位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同类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中国科学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