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矿企业生活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改善职工生活条件,适应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修订本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矿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及配套设施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人口规模在5万人及以下的新建工矿企业项目生活区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工矿企业项目生活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凡社会上能利用、能解决的设施,不得重复建设。 建在城市内或城市郊区的建设项目,其住宅及配套设施应尽量依托城市。多个建设项目在同一地点选址建设时,其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统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改建、扩建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企业,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 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从各类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条件,做到科学合理。

第六条 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生活区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住宅、宿舍、文体教育、卫生医疗、商业、生活服务、行政管理和其他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条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生活区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和各分项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