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3〕6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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