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第六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 表30 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不宜超过 表31 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用绿地的规划指标(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不宜超过6m 2 /生。 第六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不宜超过 表32 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 表33 的规定(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编制专门实习场地用地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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