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九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23 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9)。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 表25 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照正教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副教授占12%,讲师占50%、助教占35%计算;各级各类人员的居住标准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第三十六条)。 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3.06m 2 /人。 第五十三条 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的居住标准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第三十九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25m 2 /人。 第五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26 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等专科学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27 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专科学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2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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