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结构的预测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计)按表2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21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本类学校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22—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2—2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专科学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设计研究院(所、室)时,其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