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会堂
第三十条 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6—1 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6-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