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