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校行政用

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