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 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1—1 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1—2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2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