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7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的 表8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