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5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6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