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条 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条 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9 的规定。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0m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