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条 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30m 2 (18m 2 )、讲师及相当的干部15m 2 (9m 2 )、助教及相当的干部12m 2 (7.2m 2 )、一般干部10m 2 (6m 2 )、工勤人员7.5m 2 (4.5m 2 )。

第四十条 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33m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