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第三十五条 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副教授占25%,讲师占40%,助教占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m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