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学生食堂

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8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