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 表1 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 表2 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 表3 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 表4—1 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4—2 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