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备标准与建筑造价指标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的给水、排水,应纳入所在学校给水、排水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宿舍楼应增设热水设施。

第十六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应由学校集中采暖系统供暖。卧室温度不宜低于20℃。

第十七条 宿舍楼宜设传呼电话或传呼喇叭。卧室宜设适量的电器插座。

第十八条 卧室宜设壁橱。附设的卫生间应设坐式便器、淋浴器、洗脸盆及梳妆镜。公共浴室应设淋浴器、洗脸盆、小便器、存衣箱。公共盥洗室应设盥洗台、污水池、梳妆镜。公共厕所应设坐式和蹲式便器、小便器、洗手盆。

第十九条 厨房应设洗涤池、污水池、炉灶、主副食加工台板和放置炊具、餐具的台板或吊柜,以及排油烟设备等。餐厅宜设洗手盆或小型洗手间。公用及分户小厨房的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的建筑造价指标,可按不高于当地国内同层次学生,使用的同类建筑造价的140%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