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结构与装修标准 第十二条 低层和多层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并应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宿舍楼的层高不宜超过2.8m。脱离宿舍楼建筑主体的其它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各类用房的建筑装修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用当地建筑材料,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卧室、阅览及会议室、文娱室,以及辅导教室的内墙、天棚可采用涂料等中级装修,楼地面可采用水磨石面层等中级装修。 二、餐厅及厨房、盥洗及浴室的墙裙可采用防水涂料或磁砖饰面;内墙面和天棚可根据使用要求采用涂料等中级装修;楼地面可采用水磨石面层等中级装修。 三、办公及管理室等其它用房的墙面、天棚、楼地面应采用普通装修。 四、建筑物的外墙面宜采用普通装修,如所在区域的建筑环境需要,可采用中级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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