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内容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宜按100人、200人、300人、400人四种建设规模计算建筑面积。规模大于400人时,可按400人规模的人均指标计算建筑面积;规模为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可按100人规模的人均指标提高5%计算建筑面积;规模不足50人的,可按100人规模的人均指标提高10%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内容包括卧室、阅览及会议室、文娱室、办公及管理室、会客及值班室、餐厅及厨房(含公用和分户小厨房)、洗衣烘干房、生活锅炉房、盥洗及浴室(含公共厕所),以及辅导教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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