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教计[1991]20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对外文化学术交流的发展,近年来向我国高等学校派遣留学生的国家和来华留学生的人数日益增多。为加强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国家教委在总结现有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建设经验、进行典型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建设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