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木装修构件的修缮工程 8.11.1 本节适用于木装修构件的修缮制作与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按施工面的30%抽查,且不应少于2处。 (Ⅰ)保证项目 8.11.2 选用木材的树种、材质应与原构件相同,并应符合本标准表8.0.2的规定。 8.11.3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8.11.4 各类修补构件的制作安装,应按原存构件相同的方法进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1.5 各类构件修理的榫槽应嵌合严密,胶料胶结应用胶楔加紧,胶料质量品种必须符合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和手轻扳检查。 (Ⅱ)基本项目 8.11.6 各类构件经修补后,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基本平整、无缺棱、掉角、翘曲缺陷。 优良:表面平整、无缺棱、掉角、翘曲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摸检查。 8.11.7 各类构件经修补后,线条、割角、拼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起线顺直、通畅、割角准确、拼缝基本严密。 优良:起线清晰顺直通畅、割角准确平整,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摸检查。 8.11.8 各类构件花饰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线条基本通顺,图案与原图基本一致。 优良:线条清晰通顺、图案与原图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1.9 各类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位置正确,开关基本灵活,脱卸基本方便,小五金齐全,安装基本严密牢固。 优良:位置正确,开关灵活,脱卸方便,小五金齐全,安装严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轻扳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8.11.10 各类构件修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1.1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