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各类瓦屋面及其屋脊饰件的修缮工程

6.9.1 本节适用于小青瓦、同瓦、琉璃瓦屋面、各式屋脊及附件的修缮工程。全部拆换应按本标准第6.1~6.8节的规定采用。

检查数量:屋面每5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每坡不应少于2处;各式屋脊每5m检查1处,且不应少于2处;斜沟、天沟泛水每3m检查1处,且不应少于3处。

(Ⅰ)保证项目

6.9.2 经修缮后的屋面不得漏水,屋面的坡度曲线应与原样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9.3 添修瓦件的规格、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原存瓦件规格、色泽接近,其外型应整齐,无裂缝、缺棱掉角等残次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9.4 坐浆铺瓦或瓦楞中所用的泥灰、砂浆的材料、品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原存部分相接吻合。

修缮后砂(泥)浆不得空鼓、开裂翘边、爆灰。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6.9.5 局部修缮、抽换瓦件,新旧粘结层应在新旧瓦交接处的上部接槎,并用砂浆堵实、抹顺,新旧瓦的接槎底瓦严禁倒泛水,添置新瓦应集中分楞铺设,严禁新旧瓦混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6.9.6 经修缮后的小青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屋面基本整洁平整,瓦档均匀,排水通畅。

优良:屋面整洁平整,瓦档均匀,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9.7 瓦楞中裹楞、挨(压)楞铺瓦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粘结牢固,瓦楞基本直顺,无翘边、开裂。浆色基本均匀,釉面基本洁净美观。

优良:粘结牢固,灰浆饱满,瓦楞齐直,无翘边、开裂。浆色均匀一致,釉面洁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手轻扳检查。

6.9.8 局部修缮、添换瓦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搭接吻合,新旧瓦件接槎平整。

优良:搭接吻合紧密,新旧瓦件接槎平整齐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9.9 零星添配修补的脊件、各式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配件比例与原件接近,摆砌牢固,弧形曲线吻合。

优良:配件比例与原件一致,摆砌牢固、正直,弧形曲线和顺吻合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轻扳检查。

6.9.10 经修补后的筒瓦、琉璃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屋面整洁,瓦楞基本直顺、接缝基本吻合,新老瓦屋面坡度曲线基本和顺,刷浆色与原瓦色泽相近。

优良:屋面整洁美观、瓦楞直顺、接缝吻合,新老瓦屋面坡度曲线和顺一致,刷浆色与原瓦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6.9.11 各类瓦屋面及其饰件修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9.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