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石料(细)的修缮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石料(细)工程的修缮。

检查数量:应逐处检查。

(Ⅰ)保证项目

5.6.2 添配石料的选材应符合本标准第5.4.2~5.4.6条的规定。

5.6.3 修补后的石活应砂浆饱满密实,搭砌牢固,接槎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5.6.4 添配石料的加工应按本标准第5.4.7~5.4.11条的规定采用。
5.6.5 添配石料(细)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石料品种、规格、质感、色泽基本与原石活相同,无明显差别。

优良:石料品种、规格、质感、色泽应与原石活相同,基本无差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6 修补毛石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墙面基本平整,搭砌合理,灰浆饱满,勾缝高厚基本均匀一致,接槎基本合顺,色泽基本相同。

优良:墙面平整,搭砌合理,灰浆饱满,勾缝高厚均匀一致,接槎合顺,色泽相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6.7 修补料石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墙面平整,组砌合理,灰缝饱满,接槎基本严密平顺,灰缝厚度基本均匀一致,色泽相近,墙面基本洁净。

优良:墙面平整,组砌合理,灰浆饱满,接槎严密平顺,灰缝厚度均匀一致,色泽相同,墙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6.8 石砌体局部修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