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砖细工程的修缮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各种砖细工程的修缮。 检查数量:应逐处检查。 (Ⅰ)保证项目 5.3.2 添配砖细的选材加工和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5.1.2~5.1.9条的规定。 5.3.3 新旧墙的接槎应严实顺直,新旧墙里外皮应拉结牢固,填里饱满、收势与旧墙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吊线尺量检查。 5.3.4 砖细局部修补时的组砌方法、图案、线角,风格应与原砖细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5.3.5 维修砖细墙面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与原有砖细墙面无明显差别。 优良:与原有砖细墙面一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3.6 砖细局部修理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