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6.1 本节适用于穿斗式枋类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件。 (Ⅰ)保证项目 4.6.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6.3 枋类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檐(额)枋、步枋、脊仿与柱相交,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枋对接或相交于柱者,应采用鱼尾榫;当单根枋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 (2)圆形扇形建筑的檐(枋)、廊枋等弧形构件,其弧度应做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6.4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心正确,表面平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心正确,表面平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6.5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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