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6.1 本节适用于穿斗式枋类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件。

(Ⅰ)保证项目

4.6.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6.3 枋类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檐(额)枋、步枋、脊仿与柱相交,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枋对接或相交于柱者,应采用鱼尾榫;当单根枋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

(2)圆形扇形建筑的檐(枋)、廊枋等弧形构件,其弧度应做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6.4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心正确,表面平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心正确,表面平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6.5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