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穿斗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

4.5.1 本节适用于穿斗(逗)式中梁、川(穿)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10%,但各式梁、川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5.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5.3 梁类构件制作时,应弹出机面线,作为高度的水平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4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头两侧机口深度不应大于机的宽度。夹樘板(垫板)槽深不应大于板自身厚度,不应少于10mm;


(2)梁、川与柱相交,采用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对应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构件对接相交于柱者,应做鱼尾榫;当单根构件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图4.4.1);

(3)搭角梁、角梁(老戗、大刀木)、草架梁与桁(檩)扣搭,应符合本标准第4.2.4/(4)条的规定;

(4)短搭角梁扣搭长搭角梁,其扣搭长度不应小于1/2长搭角梁直径(截面宽),榫卯咬合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长搭角梁截面积的1/5。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5.5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偏差项目

4.5.6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4.5.6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