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穿斗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穿斗(逗)式柱类构件(檐柱、二柱、三柱、中柱、瓜柱等)的制作工程( 图4.4.1 )。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各式柱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4.2 内柱的收势(分),檐柱的侧脚、升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3 柱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子下端做管脚榫(地脚榫)者,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与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与长相同。

(2)柱子上端与桁相接,其上端做桁碗卯接。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直径的1/3;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单榫宽均为该柱直径的1/10,榫深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3;

(3)柱子中部需做透榫者,均应采用大进小出做法,半榫与透榫的高度比宜为4∶6。圆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透眼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4.1)。

(4)圆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6,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6,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

(5)各式瓜柱与梁架相接,其下端应做叉榫卯接,叉榫宽度不应大于柱直径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4.4 穿斗(逗)式柱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日

4.4.5 穿斗(逗)式柱子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4.4.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