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抬梁式枋类构件(廊枋、步枋、拍口枋、四平枋随梁枋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各式枋子均不应少于3件。

(Ⅰ)保证项目

4.3.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3.3 枋类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各檐(额)枋,步枋、脊枋与柱相交,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枋对接相交于柱者,榫样应采用聚鱼合榫;当单根枋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

(2)廊轩(卷棚)或内轩、其用枋子承椽者,应凿回椽眼,其深度不应小于椽断面长边的1/2[图4.1.3/2(d)];

(3)拍口枋与楼承重梁相交者,应做榫(拍口榫)卯接[图4.1.3/2(e)];

(4)建筑物外围檐(额)枋在角柱处相交时,应做敲交(刻半)榫,其榫宽不应小于柱端直径的1/4,不应大于柱端直径的3/10;

(5)圆形、扇形建筑的檐枋、廊枋等弧形构件,其弧度应做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3.4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心线正确,表面平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心线正确,表面平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3.5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