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抬梁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1.1 本节适用于抬梁式(帖式)柱类构件(廊柱、步柱、金柱、脊柱、童柱等)的制作工程(图4.1.1)。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但各式柱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1.2 内柱的收势,廊(檐)柱的侧脚,升起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3 柱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子下端做管脚榫者,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应与榫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应与榫长相同[图4.1.3/1(a) ]。 (2)廊(檐)柱上端应与座斗相接,其上端应做馒头肩榫卯接。 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应与榫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应与榫长相同[图4.1.3/1(c)]和[图4.1.3/2(h)]。 (3)脊柱、脊童柱应与桁相接,其上端应做顶拱榫卯接。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直径的1/3;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单榫宽均应为该柱直径的1/10,榫深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3[图4.1.3/1(d)]。 (4)各式廊、步、金柱应与梁、川(穿)相交,其上端应做榫(箍头榫)卯接。圆柱榫宽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榫宽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e)]。 (5)柱子中部需做透榫者,均应采用大进小出做法,半榫与透榫的高度比宜为4∶6;圆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f)]。 (6)圆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6,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6,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h)]。 (7)各式童柱与梁架相接,其下端应做半榫(柱脚半榫)卯接,半榫长宽做法应按本条(3)项的规定执行。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梁直径(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梁直径(截面宽)的1/3。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1.4 抬梁式柱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基本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1.5 抬梁式柱子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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