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 4.17.1 本节适用于古建筑的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 ??? ?检查数量:屋架:按总数的50%抽查,但不应少于2榀。屋面、 楼面: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30%,且不应少于3间(处)。 (Ⅰ)保证项目 4.17.2 古建筑的移建应严格遵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移建前对原构架的建筑风格、法式、特征、材质、树种、规格、色泽,应认真检查并记录、摄影。 4.17.3 构件拆卸前,应认真检查,分组编码,不得损坏构件和榫卯,确保构件的完整无损。 4.17.4 构件安装前,应认真检查,构件是否齐全。有损构件应按本标准第4.16节有关条文的规定进行修补,损坏严重的必须更换。决不允许将伤残构件使用到构架中去。 4.17.5 构架安装的轴线、标高、收势、侧脚、升起、弯势应符合原状及记录的要求。 4.17.6 移建工程中采用铁件加固,其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移建设计的要求。 4.17.7 构架移建中所需更换的构件,其制作安装应符合本章第4.1~4.14各节有关条文的规定。 (Ⅱ)基本项目 4.17.8 构件加固的铁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合格:铁件位置正确,联结密实,牢固,外观基本平整、美观,防锈处理均匀无漏涂。 ?? ?优良:铁件位置正确,联结严密牢固,外观平整、美观,防锈处理均匀无漏涂。 4.17.9 构件的榫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合格:榫卯基本密实,标高一致。 ?? ?优良:榫卯严密,坚实,标高正确一致。 (Ⅲ)允许偏差项目 4.17.10 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1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