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大木构架的修缮工程 4.16.1 本节适用于大木构件的修缮工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Ⅰ)保证项日 4.16.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修缮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4.16.3 利用旧木材时,材质应符合本标准表4.0.3的选材要求。旧桁(檩)的上下面不得颠倒搁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4 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应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原样进行修缮。对原物的材质、树种、规格、色泽、法式、特征和建筑风格必须认真察勘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察勘记录。 4.16.5 修缮木柱,应符合修缮设计要求,如修缮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柱脚损坏高度超过80cm时,应采用榫和螺栓牢固换接,不得使用铁钉代替。 (2)当柱损坏深度不超过柱直径的1/2,采用剔补包镶做法时,应用同一种木材,加胶填补、楔紧。包镶较长时,应用铁件加固。 所用胶料的品种质量应符合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3)当柱外皮完好,柱心糟朽时应采用化学材料浇注法加固。 其用材料和做法应符合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16.6 修缮梁、川(穿)、枋、檩(桁)等大木构件应符合修缮设计要求,如修缮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顺纹裂缝的深度不大于构件直径的1/4,宽度不应大于10mm,裂缝的长度不应大于构件自身长度的1/2;斜纹裂缝在短型构件中不应大于180°,在圆形构件中裂缝长度不应大于周长的1/3时,可用胶结法,化学材料浇注加固法,铁件加固法修补,超过上述规定,应更换构件。 (2)当梁类构件糟朽断面面积大于原构件断面的1/5,且角梁槽朽程度大于挑出长度1/时,不宜修补加固,应更换构件。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6.7 斗拱修缮应符合修缮设计要求,如修缮设计无明确规定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斗劈裂为两半,断纹能对齐的,可采取胶粘方法。座斗被压扁的超过3mm的可在斗口内用硬木薄板补齐,薄板的木纹与原构件木纹一致,断纹不能对齐或严重糟朽的应更换。 (2)拱劈裂未断的可采用浇注法,糟朽严重的应锯掉后榫接,并用螺栓加固。 (3)牌条、琵琶撑等构件糟朽超过断面的2/5以上或折断时应更换。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16.8 修补大木构件中所用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铁件位置基本正确,联结基本严密牢固,外观基本整齐美观,防锈处理均匀无漏涂。 优良:铁件位置正确,联结严密牢固,外观整齐美观,防锈处理均匀无漏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6.9 大木修补表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合格:接搓基本平整,基本无刨,锤印。 优良:接搓平整,无刨、锤印、胶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10 大木构件榫卯修补后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榫卯基本严密牢固,标高基本一致,表面基本洁净无污物。 优良:榫卯严密牢固,标高一致,表面洁净无污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16.11 大木构件修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4.16.11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