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工程

4.9.1 本节适用于屋面木基层中的椽类(眠檐、界椽、飞椽、摔网椽、立脚飞椽等)、勒望、里口木、闸椽板、望板等构件的制作工程。

(Ⅰ)保证项目

4.9.2 屋面木基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翼角摔网椽、立脚飞椽的作法应符合图4.9.2的要求;

(2)各类轩椽下端与轩桁(檩)或枋的搁置面不得小于椽截面的1/2;

(3)出檐椽伸出外墙面的长度,不得超过廊界的1/2。飞椽伸出的长度不得超出檐椽挑出长度的1/2;

(4)望板接头应设在桁(榫)条处,并应错开布置,每段接头总宽不应超过1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9.3 屋面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拼缝基本密实,表面平整。

优良:拼缝密实,表面平整,基本无刨印。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中过道按10延米抽查一处,但均不得少于3间(处)。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9.4 各类椽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圆椽浑圆顺直,扁方椽方正顺直,表面基本平整,基本无刨印、疵病。

优良:圆椽浑圆顺直,扁方椽方正顺直,表面平整洁净无刨印、疵病。

检查数量:抽查10%,椽子不应少于10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5 摔网椽、立脚飞椽的弧形外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弯势基本和顺,棱角分明,曲线基本对称,造型正确。

优良:弯势和顺一致,棱角分明,曲线对称吻合,造型正确。

检查数量:按翼角抽查30%,且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9.6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9.6的规定:

检查数量:眠檐、望板同本标准第4.9.3条;椽类同本标准第4.9.4条;翼角飞椽等同本标准第4.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