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基础的修缮工程

(Ⅰ)保证项目

3.5.1 基础修缮应有修缮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和施工文件。

3.5.2 基础修缮必须分段、间隔掏修,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m或基础底面积的20%。并应有施工安全措施。基础的损坏部分应清除干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3.5.3 修缮基础的材料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露明部分应与原基础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及检查出厂合格证书、试验报告。

3.5.4 基础修缮的砌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3.5.5 基础修缮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新旧基础接槎基本平顺、密实牢固,露明部分色泽基本一致。

优良:新旧基础接槎平顺、密实牢固,露明部分色泽一致。检查数量:以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个检查点,当修补处小于2m时,每一个修补处为一个检查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5.6 基础修补后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5.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