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统一格式。

2.3.2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木装修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统一格式。

2.3.3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等单位及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统一格式古建筑修、建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D的统一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统一格式。

注:凡本标准未列入的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评定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3.4 单位工程当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