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2.2.1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2.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2.2.2 优良: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且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2.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2.3.2 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2.2.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1 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2.4.2 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应为优良,含主体和木装修分部工程;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注:室外单位工程不进行观感质量评定。

2.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2.2.5.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2.5.2 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2.2.5.3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

2.2.6 当分部工程中有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规定、但满足了本标准第2.2.5.3款的要求时,该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