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H 本标准用词说明 H.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名 单主编单位: 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参加单位: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扬州市房地产公司 常熟市房地产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斌 田世荣 殷云鹤 李德俊 余盛则 戴宏强 陈宝春 陶仕龙 朱翠华 赵立昌 顾家椽 叶继光 康 俊 朱喜锋 蔡保海 陈瑞坤 王桂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