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H 本标准用词说明

H.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名

单主编单位:

     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参加单位: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扬州市房地产公司

     常熟市房地产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斌 田世荣 殷云鹤 李德俊

     余盛则 戴宏强 陈宝春 陶仕龙

     朱翠华 赵立昌 顾家椽 叶继光

     康 俊 朱喜锋 蔡保海 陈瑞坤 王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