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各类雕刻件的修缮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木雕、砖雕、石雕的修缮工程。

检查数量:逐件检查。

(Ⅰ)保证项目

9.4.2 各类雕刻修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原雕刻材料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9.4.3 修缮后的雕刻内容、形式、图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和原雕刻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4 修缮的对象比较复杂时,应放实样、套样本、做模型、才可进
行雕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9.4.5 修补后的各类雕刻、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新旧联结牢固,拼缝基本严密。

优良:新旧联结牢固,拼缝严密。

9.4.6 修补后的各类雕刻的接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接槎平顺,无明显的修补痕迹,新旧色泽基本一致。

优良:接搓平顺,无修补痕迹,新旧色泽一致,保持原雕刻的风格。

9.4.7 修补后的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7.1 木雕应符合本标准第9.1.8条的有关规定。

  9.4.7.2 砖雕应符合本标准第9.2.9条的有关规定。

  9.4.7.3 石雕应符合本标准第9.3.11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