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钢丝绳安装
一、绳盘损坏、钢丝锈蚀、铭牌或证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载索,不得展开; 二、绳盘没有托架或托盘、制动装置和专人操作时,不得展开; 三、没有跨越交通要道或建筑物的协议书和临时或永久性保护设施时,不得展开; 四、在展开过程中,如果出现制造、运输或保管方面的较大缺陷,不得继续展开; 五、在展开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拉力,保证承载索腾空展开; 六、循环式索道的承载索,应选择正确的展开方向; 七、承载索的端部,在展开过程中必须防止松散; 八、在展开过程中,必须防止承载索受到磨损、擦伤、弯折、打结、裂咀、松散等意外损伤; 九、在展开过程中,承载索不得在土壤、岩石、树桩、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上拖牵; 十、在展开过程中,承载索严禁在水中浸泡; 十一、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专人监视;承载索端部应有随行人员进行监视;所有监视人员应配备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工具。 第7.4.2条 承载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套筒与支架鞍座横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支架鞍座总长的15倍。 二、紧靠线路套筒、过渡套筒和末端套筒的承载索或拉紧索,应涂一圈检查连接质量的白漆标志。 三、各种套筒受力三天后,承载索或拉紧索从各种套筒内的拉出长度,采用楔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3;采用铸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6。 四、各种套筒采用铸接时,浇铸后的锥体,必须从套筒中抽出进行检查。 五、当重锤在导轨中运动到上、下极限位置时,过渡套筒与偏斜鞍座或拉紧索导向轮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0.5m。 六、各种套筒的连接工作,应由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客运索道,初次操作时,应切一段相同的钢丝绳,按相同的工艺连接一个套筒,进行拉力试验,其破断拉力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七、每个套筒应单独编号。 八、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以及每个套筒的套筒编号、分布位置、操作记录、检查结果、操作人员姓名和检查人员姓名应登记在册。 第7.4.3条 承载索的起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吊前应详细检查承载索表面的涂油情况,受到破坏的涂油层应进行补涂; 二、起吊前应逐个清理并润滑各种鞍座; 三、在起吊过程中应防止承载索过度弯曲,承载索不得在起吊中因弯曲半径太小其表层丝之间产生裂咀现象; 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单点起吊承载索。宜采用一种两端焊有鞍座的起吊横梁,两个鞍座之间的净空,应大于摇摆鞍座的长度。 第7.4.4条 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夹块式、夹楔式或圆筒式锚具时,宜采用向锚固端拉的拉紧方向。 二、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设计文件中关于安装顺序和安装拉力方面的规定。 如没有明确规定,宜先将空车侧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的50,再将重车侧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的50,无异常情况后,才分别将重锤加大到设计值。 三、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时,重锤应处于设计给定的位置。 四、重锤定位后,承载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锚固: 1.采用夹块式锚具时: (1)夹块槽部和与其接触的承载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并用粉笔均匀擦过; 2.采用夹楔式锚具时,楔块槽部和与其接触的承载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并用粉笔均匀擦过,再按设计要求将承载索楔紧。 3.采用圆筒式锚具时: (1)承载索应紧密整齐地缠绕在圆筒上,最少圈数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五、承载索锚固后,在每一个拉紧区段内,应选择一个靠近重锤的跨距,进行挠度测量,承载索挠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六、挠度测量合格后,根据重锤撞杆的具体位置,安装上、下限位开关。限位开关的位置应可调。 第7.4.5条 牵引索(包括平衡索、辅助索和承载牵引索)的展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防止牵引索受到弯折、打结、鼓肚、露蕊、磨损、擦伤、在水中浸泡等意外损伤; 二、牵引索应支承在支架的托索轮上展开; 三、牵引索展开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第7.4.6条 牵引索的编接与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编接的两盘钢丝绳,其结构、规格、捻向、标准号和制造厂家,必须完全相同。 二、在编接过程中拉紧牵引索时,必须使用不损伤牵引索的专用夹具,严禁使用普通的U形绳夹。 三、编接接头的长度,货运索道不得小于1000d。 对于客运索道,当钢丝绳的总丝数小于或等于114时不得小于1200d;当钢丝绳的总丝数大于114时宜为(1300~1500)d。 四、两个编接接头之间的没有编接的牵引索长度,不得小于3600d。 五、编接接头的外观,应浑圆饱满、压头平滑、捻距均匀、松紧一致。编接接头的直径增大率,d≤28mm时不得大于10,d=29~38mm时不得大于9,d=39~48mm时不得大于8。 六、编接接头的内部,钢蕊与纤维蕊应互相衔接。 七、当拉紧小车的轨道较长时,牵引索就位后,拉紧小车应位于设计给定的位置。 如没有给定位置,拉紧小车应位于距轨道前端约1/3~2/5行程处。 八、牵引索的编接工作,应由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每个编接接头的操作纪录、检查结果、操作人员姓名和检查人员姓名,应登记在册。 第7.4.7条 单线客、货运索道的牵引索,安装后应进行挠度测量。 牵引索挠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第7.4.8条 采用双牵引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应准确测量每根牵引索和平衡索的长度,并在两端分别涂上红漆标志,作为剁绳和挂绳的基准线。 两根牵引索和两根平衡索的连接长度,应使两根牵引索的拉力接近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