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钢结构安装
第7.2.2条 钢结构的除锈、除垢、矫正、加固、更换杆件、修补焊缝、清理钻孔、检查螺栓联接质量等工作,应于起吊前在地面上进行。 第7.2.3条 钢结构起吊前,必须检查地脚螺栓孔和地脚螺栓的实际尺寸。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应重新开孔或校正地脚螺栓的位置。 第7.2.4条 钢结构各单独构件和各零散部件,宜采用扩大拼装和综合安装的方法进行施工。 第7.2.5条 永久性的普通螺栓,应接触紧密、联接牢固、防松可靠、外露螺纹不得小于2~3牙。 各种型式的高强度螺栓,应按有关规程进行施工。 第7.2.6条 钢结构底板与基础面之间,金属垫板的斜度不得大于1∶20,每叠垫板不得超过三块,校正完毕应将垫板与钢结构底板焊在一起,防止二次灌浆时垫板移动。 第7.2.7条 整体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结构必须设置防止倾复的后拉索和侧拉索; 二、钢结构就位前,基础四角每一组地脚螺栓中,应预先拧上一个螺母,以便调整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三、基础顶面应设垫块,垫块顶面应高出地脚螺栓顶端50mm,钢结构就位时应仔细一一拆除; 四、钢结构底板上的地脚螺栓孔,当尺寸不符时可进行气割,但应焊以合适的垫板,保证螺母接触紧密并受力均匀。 第7.2.8条 分段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逐段测量并控制每一段钢结构的各种偏差。在安装上一段钢结构时,应消除或减小下一段钢结构的各种积累偏差,特别应防止连续出现同向偏差。 二、各段钢结构之间的联接面应接触紧密,相联接的两个平面应有70的面积紧贴。 三、桅杆式钢结构的拉索,应从低排向高排顺序安装和拉紧。每一排拉索,应按对角线方向,成对地调节拉力,边观测边调节,直至达到设计拉力。 第7.2.9条 分件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从钢结构基础顶面设计中心点,引出索道纵、横向中心线控制桩,并用测量仪器严格控制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二、应尽量多用精制螺栓进行联接。主肢对接时每端精制螺栓不得少于三个,且应形成三角形排列。其他杆件每端精制螺栓不得少于两个。 三、应严格校正每一层水平格的对角线尺寸,其偏差不得大于对角线长度的1/1000。 在安装上一层水平格时,应消除或减小下一层水平格的扭转变形,特别应防止对角线连续出现同向偏差。 第7.2.10条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第7.2.11条 已安装的钢结构,在测量或校正时,应避开风力、日照和温差所造成的变形。 第7.2.12条 倾斜设计的钢支架,其安装要求和对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可参照垂直设计的钢支架。 第7.2.13条 对于可调式或采用可调式线路设备的钢支架或钢站房,其安装偏差可大于表7.2.10的规定,但其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要求。 第7.2.14条 钢结构安装后,应采用200号细石混凝土进行二次灌浆。二次灌浆层应密实平整。其厚度不宜小于80mm。 第7.2.15条 钢结构固定后,在运输、保管与安装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底漆以及安装联接处,应在彻底除锈后进行补涂,并按设计规定的颜色及要求涂刷面漆。 |